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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量刑標準

欄目: 危害税收徵管罪 / 發佈於: / 人氣:2.14W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扣繳義務人採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對多次實施以上第1、2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4、有第1項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5、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犯本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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