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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逃税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欄目: 偷税漏税 / 發佈於: / 人氣:2.95W

一、會計逃税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會計逃税罪量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二、處罰措施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佔應繳税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四十九、偷税案(刑法第201條)

納税人進行偷税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偷税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並且偷税數額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税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我國相關的企業和公司都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繳納相應的税款,如違反税收制度的,應積極的對這類違法單位進行處罰。可以對這類公司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進行吊銷,處罰這類公司的罰金,保護我國的税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