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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徵地青苗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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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汝州徵地青苗補償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服務汝州市經濟社會發展,加強集體土地徵收補償管理,規範徵地補償各項標準,切實維護被佔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農民個人的三者利益,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14)28號)《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河南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1 6148號)等精神,結合我市物價變動情兄,制定本標準。第二條在本市範圍內經依法批准徵地的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按本補償標準》執行。第三條市政府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狀兄,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第二章 補償標準

第四條自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凡屬搶種的農作物、林木、果樹,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徵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按照本《補償標準》執行。

第六條 建設項目依法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按照本《補償標準》執行

第七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補償標準具體情況見附件。

第三章 其他

第八條市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規劃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糧食、經貿等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相幫助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採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就業問題。

第九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應向集體經濟組織交納臨時用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補償按照本《補償標準》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各有關單位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如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補償標準》未作規定的事項,按國家、省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與本《補償標準》不一致的,按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各鄉鎮(街道)、市直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徵地工作。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已獲得批准的、徵地雙方已簽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協議的,按原規定標準(或協議)進行補償。

第十四條本《補償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補償標準》自2016年9月1日起實施。

綜上所述,青苗費是一般徵地補償的費用項目之一,具體的補償是由各地的徵收辦制定的。而青苗包括農作物、魚苗等財產,是農民賴以生活的基礎,因此在進行青苗和附着物補償費補償標準,應當科學、合理,不能損害被徵地人的合法權益。上文對汝州徵地青苗補償標準進行了介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衡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