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訴訟時效是指“普通訴訟時效”的對稱。又稱“特別訴訟時效”。由民法特別規定的,僅適用於一些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的特點在於:它由民事特別法或民法典的特別規範專門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合同條例》、《食品衞生法》、《專利法》和《民法通則》第136條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即屬之。【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198條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