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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請拆遷賠償嗎? | 房產權屬證明在自己手裏

欄目: 土地徵收 / 發佈於: / 人氣:2.31W

一、《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供應土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造成土地閒置:(一)土地權利清晰;(二)安置補償落實到位;(三)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五)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

房產權屬證明在自己手裏,可以申請拆遷賠償嗎?

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大閒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實行建設用地使用權‘淨地’出讓,出讓前,應處理好土地的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係,完成必要的通水、通電、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防止土地閒置浪費。”

三、《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下列土地可以納入儲備範圍:1.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2.收購的土地;3.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4.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徵收批准手續並完成徵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入庫儲備土地必須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規性、經濟補償、土地權利(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情況進行審核,不得為了收儲而強制徵收土地。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應辦理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而尚未辦理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四、《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十五項規定:“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並具備供應條件後,應納入當地市、縣土地供應計劃,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土地供應。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收回並註銷其不動產權證書及不動產登記證明,並在不動產登記簿中予以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