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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嗎?

欄目: 土地承包 / 發佈於: / 人氣:1.76W

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計入無形資產的,在房屋建造的不同時段,土地使用權被計入的資產形式也是不同的,在房屋建造前,建造時都是可以計入無形資產的,在房屋建造完工後,會隨房屋工程成本一同轉入固定資產,但不可以單獨作為無形資產或者固定資產來核算。

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嗎?

(一)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的判定

不管是新準則還是舊準則,購入土地都應該作為無形資產,只是舊的準則中規定,購買了土地,建房屋的,要把土地價值一定分配到房屋價值中,而新準則不要求把土地價值一定分配到房屋價值中,可以單獨核算土地和房屋的價值。

(二)土地使用權無形資產核算的標準:

對於購入的土地,在未確認土地使用用途時,應該記入“無形資產”科目;在改變土地使用途時,應該桉其用途,將無形資產轉出進行相關的會計核算。如:房地產企業在購入土地未進行項目開發前,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待土地用於房地開發時,應將無形資產轉入“開發成本--土地成本”科目中。

原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中關於“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核算:

1、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2、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土地使用權是否是無形資產判斷對於不同的企業計算資產的方式是不同的,作為企業來説,判斷土地使用權是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在核算價值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別,如果有更多關於土地使用權的區分等相關內容可以諮詢律師來保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