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為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是指什麼?
作為無形資產的土地使用權是指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商標權、轉讓專利權、轉讓非專利技術、轉讓著作權、轉讓商譽等。《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號)文件第八條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二、具體情況
(一)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税。
土地租賃,不按本税目徵税。
(二)轉讓商標權,是指轉讓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三)轉讓專利權,是指轉讓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四)轉讓非專利技術,是指轉讓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
(五)轉讓著作權,是指轉讓著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為。著作,包括文字著作、圖形著作(如畫冊、影集)、音像著作(如電影母片、錄像帶母帶)。
(六)轉讓商譽,是指轉讓商譽的使用權的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問題所述情況,公司所持有的發電上網指標不屬於上述應徵收營業税的無形資產範圍,不用繳納營業税。同時也不屬於增值税銷售貨物和提供應税勞務,不用繳納增值税。
土地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存在的意義在於土地使用開發的相關權利,但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權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類型是有不同的使用期限的,在司法實踐中,無形資產一般可以認定為土地使用的年限,以及在土地使用的規定年限內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所應當取得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