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流程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流程是: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關登記機關提出登記申請時,提交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書、土地使用權登記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户籍證明、土地使用權來源證明; 2、由土地管理機關進行權屬審核,包括初審、公告、複審、批准登記等步驟; 3、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關於登記權問題的拓展
按照我國1995年國家土地管理局發佈的《土地登記規則》,我國的土地使用權登記可分為兩種。
(一)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又稱總登記,即有關國家機關在一定時間內,對轄區內的全部土地進行普遍的登記。
這是因為我國以前沒有系統的土地權屬法律,土地產權產籍資料不全,進行初始登記後便於有關國家機關建立健全土地權屬檔案。但這種大規模的登記不宜多搞,只適用於需要普遍換證的情況。
(二)變更登記
變更登記是指初始登記後,因土地權屬或其他事項發生改變而進行的登記。根據《土地登記規則》,與土地使用權有關、需要進行土地變更登記的事項有:
(1)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出讓手續的;
(2)企業通過出讓或國家人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再以入股方式轉讓的;
(3)集體土地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興辦三資企業或其他合資企業的;
(4)依法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轉讓建築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讓的;
(5)因單位合併、分立、企業兼併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變更的;
(6)因交換、調整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
(7)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的;
(8)公房出售後,土地使用權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9)依法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以上都是與土地使用權有關的變更事項,另有一些原因,如土地使用用途的變更、期限的變更等也需要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權是第一個擁有該土地使用權的合法使用人擁有的資格,需要攜帶相關的資料到當地的房產部門進行辦理和登記,按照流程辦理就能夠拿到該證件。之後如果土地使用人發生了改變的,還需要及時的到相關部門進行證件所有人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