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是有時限的,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在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會測量當事人房屋的面積,籤經濟補償合同,一年未拆會按簽訂和合同進行辦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