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和農村土地被國家徵收用作其他用途時,政府會給予原使用者徵地補償費用。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