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期限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收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一)徵收的耕地,自批准徵收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税;
(二)徵收的非耕地,自批准徵收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税。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税(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户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税以納税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依照規定税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佔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人
1、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税人。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税人。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税人;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其實從獲得了土地使用權以後就得開始交土地使用税了,但土地使用税的具體交納時間在全國各地都是不一樣的。除了土地使用税的徵收時間之外,關於自己所獲取的這塊土地使用權的納税標準,這個也需要到税務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