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包括兩種形式:一是全部轉讓,二是部分轉讓。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係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於第三人享有的現象。【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