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哪些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呢?本文將會為您做出介紹
夫妻共同債務:
在我國法律中,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有效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為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包括為履行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夫妻購置家庭用品、修繕房屋及為支付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等。
法商衡律師團隊首席律師林增祥律師認為,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了個人的需要單獨所負的與雙方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一般包括:
1、男女婚前各自所負的債務;
2、雙方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原則上由本人償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債務由當事人用個人財產償還,但是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婚後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其配偶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此兩種情形屬於夫妻個人債務。
: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立法完善的構想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