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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設立的擔保物權規定是什麼?

欄目: 抵押擔保 / 發佈於: / 人氣:1.35W

一、動產設立的擔保物權規定是什麼?

動產設立的擔保物權規定是什麼?

動產擔保物權的設立需要辦理登記手續,非佔有性擔保權及某些佔有性擔保權的生效,一般必須經過登記。登記的目的是使擔保公開化,從而對抗任何第三人。

除經登記和佔有而成立的動產擔保權外,各國根據具體情況還有其他要求。如歐洲大陸一些國家規定,借款方在某些無形動產上設立擔保物權,必須按規定的方式通過這些無形動產的債務人。許多國家規定如果擔保物由第三人間接佔有,則擔保人以該擔保物設立的擔保物權,只能在第三方得到通知後才成立。

二、擔保物權的特徵有哪些

擔保物權是傳統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其特徵在於:

1、目的特殊:

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於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對象特殊:

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裏的特定,應解釋為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於將來實行之時為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為質權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3、內容特殊:

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於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4、性質特殊:

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並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例如,抵押權人就債權的處分必須及於抵押權,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債權;也不得將債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權;更不得將債權與抵押權分別讓與兩人。

我們國家為了擔保相關的債權債務關係能夠實現,規定可以利用不動產做抵押,同時也可以利用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此時是需要通過一些手段來完成的,比如説動產設定擔保需要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