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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有時間限制嗎?

欄目: 美容及醫療糾紛 / 發佈於: / 人氣:1.85W

一、醫療糾紛有時間限制嗎?

醫療糾紛有時間限制嗎?

有。

1)訴訟時效為一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結果發生時計算,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距醫療行為已超過20年的法律不保護;

2)訴訟前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可以自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計算一年時效;

3)訴訟前進行過書面協商或行政調解的,可以自書面協商或調解不成日計算一年時效。

二、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法律後果

1)法院不組織質證,證據失去了證據意義,可能導致敗訴;

2)相對方同意的,可以質證,但可能性極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對自己權益予以保護的權利。法律對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否則,原告的勝訴權將消滅。

三、醫療事故的責任劃分

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1、完全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90%)

3、次要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40%)

4、輕微責任:

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鑑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內容較為公正、合情合理。

醫療事故鑑定書中的“主要責任”或“次要責任”抑或“輕微責任”,是對事故原因力的認定,其本來意義是“主要原因”或“此要原因”,只不過醫療行政部門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分看來是以原因力作為主要依據,需要如此表述而已。

當然,醫學會的鑑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其結論只是專家證言性質,在人民法院來説僅能起到證據的作用,沒有絕對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對鑑定結論之責任認定有爭議的,如果合議庭認為有必要,可以單獨就責任程度問題(即原因力分析)再提交人民法院法醫室或委託有關專家作出認定。

醫療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一年的時間,需要在訴訟時效內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利,醫療糾紛的責任劃分分為輕微責任,次要責任,主要責任和完全責任,責任程度的不同,對於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