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三)裁決的依據、理由;(四)根據行政裁決申請需要裁決的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五)告知當事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複議期限、起訴期限;(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名稱、裁決日期並加蓋公章;《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