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申請書的內容包括:(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