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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改自訴程序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2.14W

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無論法院如何處理,此類案件不可能轉化為自訴案件。這就説明,對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如果改變罪名變為自訴案件時只有兩種類型。
一、當變更罪名後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時,這類案件排除檢察院的管轄權,雖然已經被提起公訴,但是,法院不應當對違反立案管轄的案件作出裁判,應當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檢察院撤回起訴後,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
二、有時候檢察院不願意撤回起訴,變通的方法就是,法院應當告知被害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不屬於公訴案件,檢察院對該案沒有起訴的資格,必須由被害人親自告訴。

公訴案件改自訴程序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