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來説,法院的工作人員可以調入檢察院。法律依據:《公務員法》第69條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和參照本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和不參照本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