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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重審、再審和提審有什麼區別?

欄目: 刑事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6.44K

刑事訴訟重審、再審和提審有什麼區別?

刑事訴訟中,有幾個比較不容易區分的概念,就是重審、再審和提審,它們分別是什麼意思?適用於哪些情況?三者之間有什麼區別?本站小編在本文中對此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刑事訴訟重審、再審和提審有什麼區別?

在訴訟活動中,有些當事人只知道起訴,而不懂得重審、再審、提審,甚至將它們等同當作一回事。現將重審、再審與提審的法律概念簡述如下:

重審,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案件正確判決,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重審依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其判決為一審判決。

再審,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錯誤,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的重新審理活動,叫作再審。再審須由本院院長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向下級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級人民撿察院提出抗訴而實行,再審應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原為一審案件,按一審程序進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或抗訴;原為二審案件,依照二審程序進行宙理,其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理由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提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為糾正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的錯誤,把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理。提審,應按第二審程序進行,所作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判決或裁定。此外,上級人民法院依法將下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決的),認為以自己作為第一審為宜的案件,提上來由自己審判,也叫提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