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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法確立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76W

一、以《刑法》確立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以刑法確立冒名頂替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對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權利。冒名頂替是一種嚴重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不論是在被冒名者不知情的狀態下冒名者侵害被冒名者的入學、入職、參軍權利,還是被冒名者與冒名者串通進行冒名頂替行為。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是行為人通過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領錄取通知書、偽造檔案、户籍等代他人或竊取他人的利益,享受他人應當接受的教育及取得的學籍,工作,身份及待遇。如:獲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安置待遇三個方面的特定資格。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要是掌握教學,學籍管理,户口管理的相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

二、冒名頂替罪司法解釋內容有哪些?

1、罪與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本罪的行為,不論是否實際已取得相應的資格、利益,均應以本罪處理。但是,對行為人非為頂替他人,在填報信息時出錯,或因他人行為介入,如招錄人員失誤、他人出於報復而惡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報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2、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與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客體不同;

二是行為手段不同;

三是適用範圍不同。

(2)本罪與代替考試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是客體不同;

二是行為方式不同;

三是行為動機不同。

(3)本罪與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取得某種資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件行為。對於為了實施本罪而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的,應根據牽連犯的處斷原則,擇一重罪定罪處罰;對於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後又實施了本罪規定以外其他行為的,則應數罪併罰。

(4)本罪與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的界限。兩罪的關鍵區別在於: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的真實身份以實現頂替他人獲得某種資格的結果,對於被頂替者的身份與資格不需要偽造;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罪、盜用身份證件罪,則表現為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了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3.數罪併罰的問題

本罪第3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而言,第一種行為方式是盜用、冒用他人身份,第二種行為方式是組織實施上述行為。對於第一種行為方式,如果國家工作人員實施了比如受賄行為,幫助請託人實施本罪所規定的行為,則其行為既危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又危害了公民身份管理的秩序,應實行數罪併罰。對於第二種行為方式,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是本罪的組織者、指使者,則不僅要根據本條從重處罰,也同樣要實行數罪併罰。

綜合上面所説的,冒名頂替他人的學歷或者是公務員的錄用資格,就可以按刑事犯罪來進行處罰,但在認定刑事犯罪時就會確定主體要件、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客體要件來進行判定,只有符合條件才能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