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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集資有行政處罰嗎?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1.81W

許多在經濟市場中活動的犯罪分子肯定會利用市民對經濟內部的不瞭解的漏洞欺騙沒有防備的老百姓,在機關查處後得罪犯肯定會接受相關的處罰,而處罰的性質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而其嚴重程度已經沒有辦法用行政方面來解決了。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犯非法集資有行政處罰嗎?

一、犯非法集資有行政處罰嗎?

非法集資的刑事和行政標準不一樣。認定構成非法集資刑事犯罪,需要具備特定的構成要件和最低的起刑點。對於行政監管層面,認定非法集資的核心要素只有兩個:集資性質和麪向社會公眾。因此,對於行政監管者來説,“只要是面向社會公眾集資,無論是否採取了公開宣傳手段,都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活動”。

行政認定也不是刑事認定的必經程序。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行政部門沒有認定的,不影響刑事方面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但是,在刑事審查中,可以參考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見。

相關知識介紹: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非法經營罪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中,不僅設立金融機構,而且也包括設立金融機構籌備組織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八條規定,廣告經營者或發佈者,違法利用廣告為非法集資宣傳的,而且違法所得超過十萬,或者後果嚴重,或者二年內因此受過兩次行政處罰的,會被處以虛假廣告罪。

但是,明知他人從事欺詐發行股票、債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債券,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共犯論處。

這三個非法集資的罪名一般很少涉及,也較少被互聯網金融行業提及。目前,《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已發佈,其中明確了P2P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質。如果堅持這一性質,那麼,P2P平台就不會涉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在社會上所造成的嚴重程度已經不能夠僅僅用行政方面的處罰來取得很好的法律規範效益了,所以只要是被法官判處的非法集資肯定是要接受刑事方面的嚴格處罰甚至有嚴重危害的處罰的罪犯會直接強迫接受極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