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串通銷售非法商標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刑法》第215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1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2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15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10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5萬件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犯罪構成
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户,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主觀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註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註冊商標標識印製委託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製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客觀方面: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三、立案標準
根據規定(二),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
2.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3.銷售金額不滿5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15萬元以上的。
四、本罪未遂犯的認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1)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6萬件以上的;
(2)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2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3萬件以上的;
(3)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2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6萬件以上的;
(4)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1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3萬件以上的。
本罪的未遂犯的標準有:尚未銷售但製造商標已經超過六萬個;尚未銷售但製作的兩個以上的商標已經達到三萬個;銷售了一部分非法制造的六萬個商標,但數量不超過2萬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