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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罰款標準是怎樣的

欄目: 刑事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2W

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罰款標準是怎樣的

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關注自身的隱私問題,因為在交往中個人信息變得越來越重要,有些單位或者個人會竊取私人信息謀取利益,國家為了大力打擊這種行為制定了一些法律,達到一定程度不僅會被判刑還會有罰金處罰,那麼非法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罰款標準是怎樣的呢?我們來了解下。

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已經被取消,刑法修正案九規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二、司法解釋中對侵犯個人信息罰金標準的規定

《解釋》中關於罰金包括以下內容:

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產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基於此,《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根據法律精神,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信息類型和數量。公民個人信息的類型繁多,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住宿信息、交易信息等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後極易引發綁架、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置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往往是為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為“情節嚴重”。

三是信息用途。被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個人信息,用途存在不同,對權利人的侵害程度也會存在差異。基於此,《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為“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內部人員作案,諸多公民個人信息買賣案件也可以見到“內鬼”參與的“影子”。為切實加大對此類行為的懲治力度,《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為“情節嚴重”。

在此基礎上,《解釋》第五條第二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也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檔次的適用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如下兩個方面:

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信息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明確了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實踐來看,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為貫徹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第六條專門針對此種情形設置了入罪標準,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信息以外的公民個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1)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信息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2)曾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信息的;

(3)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般情節如果很輕,而且認罪的態度很好,那麼可能會單處罰金,罰金一般是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如果情節較為嚴重或者十分嚴重,那麼就可能在判處刑罰的同時還會處以罰金,因此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約束自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