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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罪是否適用緩刑?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3.1W

一、 濫伐林木罪是否適用緩刑?

濫伐林木罪是否適用緩刑?

一般是可以的,對於判決結果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准並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採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採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採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於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十八條 盜伐、濫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的定罪量刑問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的精神,規定本地區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以上就是濫伐林木罪的具體處理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的處理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但對於濫伐林木造成的後果還應當通過調查取證後認定,如果犯罪事實達到了從嚴處罰的標準或者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的,則顯然不可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