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賄行為認定的要件是什麼?
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正常活動,行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二、單位行賄與行賄罪的區別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
(二)單位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本單位的意志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
(三)單位行賄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並且具有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四)單位行賄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
犯罪主體不同,行賄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夠成本最的主體。
單位犯罪的主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既包括國有、集體所有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單位行賄罪中,還存在單位內部機構行賄犯罪的可能性。所謂單位內部機構是相對於單位整體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機構,單位內設的科、室、部等下屬小單位。
行賄罪構成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可以認定為是行賄罪,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認定,行賄罪和單位行為的區別包括單位行賄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單位,客觀方面表現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賄行為,犯罪對象只能是國家工作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