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監視居住後一年如何處理
解除監視居住後一年會立刻做出解除監視居住的決定,也就是意味着當事人自己已經恢復自由了,當然在解除居住的這個過程當中,是需要由有關機關來做出一個意見方面的提出,然後再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負責審查。監視居住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應當由辦案機關作出解除或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具體程序為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或公安局長決定後,通知辦案機關,並將解除決定書送達給嫌疑人。
依新《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二、監視居住應遵守的規定
被監視居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是存在監視居住這樣的一種刑罰的措施的,而監視居住,它的最長時間是不能夠超過6個月的,如果説超過這樣的一個時間規定,就必須要進行一個解除,但同時也需要進行一個審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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