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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歲達到完全追究刑事責任

欄目: 刑事處罰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81W

一、多少歲達到完全追究刑事責任

多少歲達到完全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是16歲。已滿16週歲的人,智力、體力已有相當的發展,已經具有辨別是非善惡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法律應當要求其對自己所實施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未滿18週歲,不適用死刑,而且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刑事責任能力如何認定?

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故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只是一種消極判斷。在判斷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於無責任能力的判斷,應同時採用醫學標準與心理學標準。即首先判斷行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斷是否因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前者由精神病醫學專家鑑定,後者由司法工作人員判斷。

司法工作人員在判斷精神病人有無責任能力時,除了以精神病醫學專家的鑑定結論為基礎外,還應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要注意審查精神病的種類以及程度輕重,因為精神病的種類與程度輕重對於判斷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第二,要在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調查其言行與精神狀況。第三,要進一步判斷精神病人所實施的行為與其精神病之間有無直接聯繫。

(2)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間歇性精神病人實施行為的時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認控制能力,就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反之,如果實施行為的時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認控制能力,該行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間歇性精神病人的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以其實施行為時是否具有責任能力為標準,而不是以偵查、起訴、審判時是否精神正常為標準。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規定,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包括故意進行犯罪,犯罪的主體需要具有刑事責任的能力,應該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並且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的條件,如果是過失犯罪,法律規定了才需要負進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