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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丈夫偽造借條

欄目: 婚前調查 / 發佈於: / 人氣:1.97W
離婚前丈夫偽造借條

原告秦某某與被告山東某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處加蓋“山東某置業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簽署日期為“2011、6、15”的“借條”,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97萬元。“偽造”借條如何確認對於此類,一般採取以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丈夫離婚偽造借條,我該怎麼辦?

只有共同債務才有夫妻共同償還。你説的情況你丈夫任意拿張借條是不能被認定為共同債務的。一是借條應該在債權人手裏,為何能到你丈夫手裏吶。二是他應該舉證證明這筆債務是否用到你們的家庭了。否則自己債務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