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嚴重警告哪個更嚴重?
後者更嚴重。
1、警告處分
一年內不得在提升職務和向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2、嚴重警告處分
一年半內不得在提升職務和向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3、撤銷職務處分
二年內不得在擔任和向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撤銷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二、玩忽職守包括哪些行為
(1)擅離職守,即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
(2)未履行職守,即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沒有按法定的職責行事。
(3)不認真履行職責,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責,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主要表現為履行職責不盡心、不得力、不認真、馬馬虎虎、粗心大意、草率從事、敷衍搪塞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會構成玩忽職守罪,按照規定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玩忽職守和嚴重警告都產生比較嚴重的後果,但是一般後者比較嚴重,玩忽職守的行為包括行為人在行使職責過程中,違反職責要求,擅自離開職責所要求的崗位,以致沒有履行其職務,行為人雖然在工作崗位,但沒有履行法定的職責等都屬於玩忽職守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