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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欄目: 貪污受賄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74W

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受賄是一種藐視國家法律的一種行為,是無視國家法律的一種行為,很多不同領域的領導都會利用職位的便利,替相關人員瞞報,謊報具體情況,私有企業有這種情況,國有企也有這種情況,那麼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的客觀要件是什麼?下面就和小編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簡單的瞭解一下吧。

一、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詳續費的行為。

1、索取或受賄

所謂賄賂,是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諸如房地產使用權、計劃供應票證等財產性利益。所謂索取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謀取利益或解決困難等時,採取刁難、拖延、要挾等手段,主動向對方索要賄賂的行為。至於索賄的形式,則可以多種多樣,既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也可以採取書面形式;既可以當面索取,也可能通過第三者轉告索要;既可以是公開索要,又可以暗示請託人給予;等等。所謂收受賄賂,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是否執行其本身職務所要求的行為為條件,收受他人主動送予財物的行為。在索取賄賂中,犯罪人為主動的,送取賄賂的人則是被動的。但在收受賄賂中,送取賄賂的人卻是主動的,而犯罪人則是被動的。收受賄賂,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後收受。不管採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本罪成立。索取賄賂或收受賄賂是本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本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併罰,應以一罪論處。

2、利用職務便利

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否則,雖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本罪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範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範圍內的權限;

(2)利用憑藉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3)利用、憑藉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於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講取利益。後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係,諸如朋友關係、親屬關係,則不屬於職務之便的範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3、為他人謀利

目的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否則,雖然收受了他人財物,亦不能構成本罪。對收受行為來説、提供財物的人如果沒有謀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單純送予他從人財物的行為則不是行賄,而是贈予。此外,還應強調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採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於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當然,如果不能證實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實際為他人謀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財物,亦不能以本罪論處。至於索取他人財物的,由於其本身就屬情節嚴重,因此,構成其罪並不要求以為他人謀利為必要。其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均可構成本罪。

根據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的客觀要件是什麼這個問題有了一個初步簡單的瞭解了吧。國有企業人員受賄的行為是知法犯法的表現,嚴重影響了國有企業在人民心中的聲譽,是典型的因為私利而無視國家法律的行為,一經發現行賄受賄雙方都會收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