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劫持航空器罪的主觀構成要件和客觀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但對犯罪目的沒有要求,行為人劫持航空器,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為,航空器只能是指正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
三、劫持航空器案件中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劫持航空器罪簡單點來説就是劫持飛機,我國法律制度中對劫持航空器罪規定的量刑標準非常的嚴厲,起點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判處無期徒刑,造成航空器受損會有人重傷死亡的,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