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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要家屬簽字嗎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71W

可以不用。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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