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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律師意見書不批捕該怎麼寫?

欄目: 強制措施 / 發佈於: / 人氣:2.14W

故意傷害律師意見書不批捕該怎麼寫?

一、故意傷害律師意見書不批捕該怎麼寫?

不予批准逮捕律師意見書,是刑事案件在呈請檢察機關對嫌疑人審查批准逮捕的環節中,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根據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要求,或根據案情,認為嫌疑人不符合逮捕的條件,或沒有對嫌疑人批准逮捕的必要,建議不予批捕、變更強制措施的法律建議書。這是律師所做的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的一種。

律師意見書中要寫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有以下條件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對不符合逮捕條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的;

(四)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五)符合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作沒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二、審查批捕條件:

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或者決定逮捕。

2.對於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批捕或者決定逮捕。

三、證據不足的認定

可概括為三點,一是個別判斷,逐個審查。即要對案件的每一個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加以確定,緊緊抓住判斷每一個證據的標準,也就是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這項標準,加以權衡,不符合標準的應視為證據不足;

二是運用比較、鑑別、分析的方法,進行綜合判斷,排除矛盾,凡是矛盾沒有得到排除,即可視為證據不足

三是實物檢驗的方法,又稱實物驗證法則。按照唯物主義的基本立場和觀點,案件中所有的言詞證據,都要有實物證據驗證,作到言之有物,即使沒有收集到實物證據,也要把各種言詞證據中所涉及到的人、財、物的來源和去向加以説明。

以上的內容就是關於律師意見書不批捕該怎麼寫,不予批准逮捕律師意見書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時法律文書的一種,因此至關重要,律師意見書的具體寫法因人而異,也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