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搖撞騙案件特點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二、招搖撞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三、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情況下只會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依法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像是那種打着國家工作人員的名義,要求民眾或單位無故匯錢的這種手段已經非常的老套了,但是就這種沒有任何難度的詐騙手段,都依然有人前仆後繼的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