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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純正的單位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欄目: 公司犯罪辯護 / 發佈於: / 人氣:2.24W

有的時候受害者要追究的侵權行為的主體就是屬於單位的,但是受害者一般情況下思想境界不會提高到對單位犯罪這麼高的認知度的,因為一直單位犯罪在我國的刑法當中就是屬於比較複雜的一個研究課題的,單純針對單位犯罪還有一種叫不純正的單位犯罪的,在單位犯罪的認識都有限的情況下人們更加不瞭解不純正的單位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不純正的單位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一、不純正的單位犯罪的概念是什麼?

不純正的單位犯罪,是指在某種犯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的情況下,由單位所實施的犯罪。例如,票據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既可以由單位實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實施,當這種犯罪由單位實施時,就是不純正的單位犯罪。

1、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根本區別是,純正不作為犯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犯罪,而不純正的不作為犯,可以由單純的不作為構成犯罪,也可以由以作為形式實施的不作為構成犯罪。

2、純正不作為犯是指由刑法規定的,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例如拒不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犯罪,即為有法定職責而對職責不作為,不行使解救行為的犯罪。

3、不純正不作為犯是指即可以由不作為形式實施,也可能由不作為形式實施的通常為作為形式的犯罪。例如負有監護責任的嬰幼兒父母,將嬰幼兒置於危險境地,導致其死亡的,則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二、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

最高司法機關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就單位犯罪頒佈了大量的解釋、批覆。這些司法解釋對統一單位犯罪案件的處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於缺乏理論支撐,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歸納起來,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種:

1、單位犯罪主體資格的否定標準設置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上述第2條規定意圖通過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懲治真正的犯罪人。但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僅是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不是消滅法人的主體資格。在單位犯罪的場合,法人的主體資格仍然存在,仍然具備受責的前提。可見,以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來區別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並不具有合理性。

而以設立單位的目的是否是進行違法犯罪,或者以單位的主要活動是否是實施違法犯罪作為區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標準,也極不具有可操作性。上述第3條規定為自然人犯罪設置了“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這一要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這又重拾了立法機關所捨棄的“為單位謀取非法利益”這一單位犯罪成立要件。

最高司法機關之所以對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的界分煞費苦心,與刑法對單位成員犯罪與自然人犯罪設置不同的法定刑有着莫大的關係。正如有的學者所言,“由於我國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對個人犯罪的懲治力度通常比單位犯罪要強一些。因此,站在國家的立場上,撕開蒙在個人臉上的單位面紗,還他一個自然人犯罪的本來面目,有利於懲治犯罪,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

2、單位犯罪的形態結構認識不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否區分主犯、從犯問題的批覆》規定:“在審理單位故意犯罪案件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不區分主犯、從犯,按照其在單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處刑罰。”

還得結合着具體的案例才能夠更好消化的,從法律概念上來説不純正的單位犯罪是因為該罪名可以由自然人實施,同時刑法當中也把該罪名列入了單位犯罪的範圍當中的,這種犯罪行為就屬於不純正的單位犯罪,而純正的單位犯罪的性質就只能夠是單位,不包括自然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