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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的有哪些處罰

欄目: 治安管理 / 發佈於: / 人氣:1W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防控新型肺炎期間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的有哪些處罰

1、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2、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