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分居的話,需要提供以下證明進行舉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的書面分居文書;3、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證人證言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