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有什麼?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作出裁決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作為的。
7、涉外仲裁中,被申請執行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於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8、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二、作出仲裁裁決的要求有什麼?
仲裁裁決的仲裁庭可以由仲裁員一人獨任審理,也可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此,仲裁裁決的作出就有以下不同情形:
(1)獨任仲裁庭。在獨任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應該且也只能根據獨任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合議仲裁庭。在由合議仲裁庭進行仲裁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的作出則按下述原則進行:
①多數票原則。該原則要求合議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少數服從多數,以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
②根據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
簽訂合同時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裁決的仲裁庭有兩種組成方式,由仲裁員一人組成的,稱為獨任仲裁庭,該裁決決定會根據仲裁員的意見作出。由三名仲裁員共同組成的被稱為合議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決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