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該怎麼處理?
房屋租賃期間發生買賣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而且,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所有權變動不破租賃】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條【房屋承租人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二、可以提前解除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賃注意事項有哪些?
1、出租人是否具有出租房屋的權利,是否為房屋產權人;
2、如為承租人轉租,應確認其是否與出租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與協商時的內容一致;
4、合同權利義務、違約責任是否明確。
四、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3、合同違反法律法規額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法律沒有規定過在房屋承租期間不能賣承租房,但我國法律制度也充分保障承租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承租房的所有權發生變動之後,新房屋產權人不能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賣方在賣房子的時候,要如實告知買家房子已經出租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