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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算瀆職嗎

欄目: 訴訟仲裁案例 / 發佈於: / 人氣:2.25W
公安機關超期羈押算瀆職嗎

一、司法機關超期羈押算瀆職嗎

超期羈押算瀆職。

超期羈押是指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的羈押時間超過羈押時限的一種違法行為。超期羈押不僅嚴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違背法制理念,褻讀法律尊嚴,嚴重損害了公安司法機關在人民羣眾中的良好形象。為維護法律的尊嚴,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對超期羈押現象予以堅決的糾正和根除。

二、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是怎麼規定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視具體情況而有着不同的期限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下列案件在上述規定的二個月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三、瀆職罪有追訴期嗎

瀆職罪有追訴期,追訴時效依據法院最高的判罰而定的。

《刑法》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公安機關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沒有合法正當的理由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屬於違法行為,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屬於瀆職,犯罪嫌疑人有權利追究瀆職人員的法律責任,瀆職罪也是有追訴期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規定的追訴期內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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