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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怎麼處理?

欄目: 高空墜物 / 發佈於: / 人氣:7.73K

我們大家肯定都知道高空墜物的相關事情,因為我們身邊肯定也發生過高空墜物的事情。高空墜物也是分為有意和無意的,為了防止高空墜物抓不到人的現象一般都是安裝攝像頭的。但是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如何處理呢?

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怎麼處理?

我國城鎮的很多地區,為了維護社會治安,都安裝了監視器,但是儘管如此,依舊有時不能抓到確實的證據,此時,高空墜物監視沒有拍到證據怎麼處理?

對於民事主體來説,若是由於高空墜物的緣故受到侵害,是不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

一、高空墜物監視沒有拍到證據怎麼處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高空墜物的舉證責任由加害人承擔,也即由被告人來承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規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則的,有利於找出真正的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有哪些高空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可能是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

具體如下:

1、責任主體是建築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2、責任主體是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3、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人的建築物使用人。

高空墜物監視沒有拍到證據的情形是比較常見的,在發現民事主體已經實施了侵權行為,但是不能證明具體是哪位民事主體實施了侵權行為,業主若是不能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侵權行為,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規定,計算自己需要支付的賠償金的。

對於樓外裝監控高空墜物沒有拍到怎麼處理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中是有舉證責任制度的,一般來説是可以排除很多一部分人的,可以減少很多人的損失,但是還是會有一部分人會在這個範圍之內的。這個時候就是需要對受害人進行相應的賠償了。所以説對於高空墜物我們一定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