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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的單位犯罪情況怎麼處罰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1.51W

一、逃税罪的單位犯罪情況怎麼處罰?

逃税罪的單位犯罪情況怎麼處罰

單位構成逃税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逃税罪】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單位構成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二、逃税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税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

2、納税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税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税種應納税總額百分之十以上。

三、逃税罪的定罪證據須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總的來説,單位構成刑事犯罪的,普通員工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在我國,逃税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單位,事實上,如果單位是第一次偷逃税款,一般只要積極配合税務部門的調查處理受過行政處罰的,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5年內兩次以上偷逃税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