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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兩年訴訟時效規定是否準確?

欄目: 税務訴訟 / 發佈於: / 人氣:2.86W

一、税收兩年訴訟時效規定是否準確?

税收兩年訴訟時效規定是否準確?

税收兩年訴訟時效規定是不準確的,税收強制執行訴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不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或者當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税務機關可依法採取的強制追繳措施。税務機關對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實施強制執行(罰款的強制追繳必須等複議申請期和起訴期滿後才能執行)。

税務機關可以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有兩種:

一是書面通知開户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二是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税款、滯納金或者罰款。

職責:管理科負責對各類税收強制執行的執行,政策法規科負責政策輔導;

時間:全部按徵管法有關規定操作,科室間流轉一天

業務流程:管理科(科員→科長)→政策法規科(科員→科長)→分管局長→政策法規科→各管理科室

二、工作程序是什麼?

各管理科室管理員在税收徵管中發現需強制執行的情況,填寫《工作聯繫單》,交科長簽字同意後一日內遞交政策法規科税收保全處理崗。

政策法規科税收保全處理崗立即在CTAIS中做好《扣繳税款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税人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扣繳納税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提請局長批准後,政策法規科立即返管理科執行。

扣押查封過期限後,納税人仍然未如期繳納税款,由管理員提請政策法規科税收保全處理崗做《拍賣(查封扣押)物品申請審批表》、《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提請局長批准後,政策法規科返管理科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税款,納税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税款,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根據《徵管法》40條,也可直接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税款,由管理員提請政策法規科税收保全處理崗做《拍賣(查封扣押)物品申請審批表》、《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提請局長批准後返管理科執行。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涉及税收方面的問題做出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對此不滿意,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的,當然因為是涉及到税收方面的規定,所以應當適用我們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前置這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