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所得税退税方式有哪些?
納税人可自主選擇下列辦理方式:
(一)自行辦理年度彙算;
(二)通過任職受僱單位(含按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其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税的單位,下同。以下簡稱“單位”)代為辦理。
納税人提出代辦要求的,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税人通過網上税務局(包括手機個人所得税APP,下同)完成年度彙算申報和退(補)税。
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税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税收優惠等信息資料,並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税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三)委託涉税專業服務機構或其他單位及個人(以下稱“受託人”)辦理,受託人需與納税人簽訂授權書。
單位或受託人為納税人辦理年度彙算後,應當及時將辦理情況告知納税人。納税人發現申報信息存在錯誤的,可以要求單位或受託人辦理更正申報,也可自行辦理更正申報。
二、接受年度彙算申報的税務機關
按照方便就近原則,納税人自行辦理或受託人為納税人代為辦理年度彙算的,向納税人任職受僱單位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有兩處及以上任職受僱單位的,可自主選擇向其中一處申報。
納税人沒有任職受僱單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來源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主要收入來源地,是指納税人納税年度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稿酬及特許權使用費三項所得累計收入最大的扣繳義務人所在地。
單位為納税人代辦年度彙算的,向單位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