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記6分;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以外的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一次記3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