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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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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區別

《民法典》抵押權、留置權、質權區別

{子問題開始}一、定義:

{子問題開始}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提供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該財產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子問題開始}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動產,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將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子問題開始}質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財產權利證書轉移給債權人佔有,

以之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的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

{子問題開始}二、特徵: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抵押權

1、抵押權是從屬於債權的擔保物權,是就抵押物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2、抵押權不移轉抵押物的佔有。

3、抵押權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權人在全部債權受清償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

5、標的物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子問題開始}留置權

1、留置權具有從屬性。

2、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

4、留置權的標的物只能是動產。

{子問題開始}質權

1、質權的設定必須移轉佔有,以某些特定財產作質物時,還必須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2、質權的標的物主要為動產或權利,不包括不動產。

3、質權具有物上代位性、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子問題開始}標的物

抵押權的標的物為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和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為動產和除不動產用益物權外的其他財產權利,包括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利;留置權的標的物僅為動產。抵押權和質權兩種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在動產上有交叉。於動產上成立的擔保物權究竟為抵押權或質權,以債權人是否佔有標的物為區別。留置權的動產是債權人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子問題開始}成立和保持要件

除簽訂抵押合同外,抵押權的成立原則上以抵押登記為條件;抵押權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為條件;抵押權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權人佔有抵押物為條件;經登記成立的抵押權,以登記記載的存在為其保持的條件,註銷登記即意味着登記的抵押權不復存在。債權人留置的動產,不需要簽訂留置合同,在留置條件具備時,即可進行留置,不能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不能與債權人的義務向牴觸,合同中沒有相反約定。質權的成立,除簽訂質押合同外,須出質人依質押合同的約定將質物交債權人佔有

{子問題開始}優先效力

{子問題開始}通説:同一標的物上留置權>{子問題開始}抵押權>{子問題開始}質權

{子問題開始} 

{子問題開始}抵押權與留置權

1、先抵後留

即抵押物被留置。無論抵押權登記與否,也無論留置權人是否知道留置物已存在抵押權的事實,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

2、先留後抵

即留置物被抵押。依抵押權設定人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動產所有人在留置權發生後又以留置物為他人設定抵押權。先發生的留置權優先於後發生的抵押權,不論後設定的抵押權登記與否。另一種是留置權人以其佔有的留置物向善意第三人設定的抵押權,後成立的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這種情形與質押物被質權人抵押的情形相似。留置權人不是將留置物變現,而是在留置物上設定抵押,其行為意味着將留置權放在較抵押權次要的位置,債務人(留置權人)的權利不能優於債權人(抵押權人)的權利,故此時,後成立的抵押權優先於留置權。

3、同時質、留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子問題開始}質權與留置權

1、先質後留

即在質物上設定留置權。一是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又基於其他法律關係對質物加工、修理等原因而對該財產享有留置權。這種情況,原則上留置權優先,但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選擇哪一權利行使,因為此時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身份是重合的。二是債權人在取得動產質權後,為保存質物等原因,將質物交給他人加工、修理、保管,在無力支付費用的情況下,他人取得留置權。這種情況,留置權優先。

2、先留後質

即在留置物上設定質權。一是留置權人在取得留置權後,又將留置物出質。如前述留置權人“先留後押”,第三人善意取得抵押權情形,質權的效力優先於留置權。二是留置權成立後,動產所有人為擔保同一債權人的其他債權又以該留置物為其設定質權。這種情況與先質後留的第一種情況處理相同。

3、同時質、留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條:“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抵押權與質權<即一動產上同時存在抵押權和質權>

1、先押後質

如先設立抵押權並經登記,抵押權效力優先。如先設立的抵押權沒有登記,後設立的質權效力優先<在先的抵押權因未登記而不具有對抗效力,不能對抗在後的質權>。

2、先質後押

出質人先設定質權又以質物作抵押,如後設立的抵押權沒有登記,質權的效力當然優先於抵押權,因為此時抵押權本身設定在後,且對質權無對抗力。如後設立的抵押權經過登記,登記了的抵押權的效力優先。

3、同時質、押

動產抵押權的登記與質物的轉移佔有同時發生,權利同時設立,效力平等,順序相同,按照各自擔保的債權比例受償。沒有登記的動產抵押權因欠缺對抗力,故其效力弱於質權。

{子問題開始}擔保範圍

抵押權:主債權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 利息

留置權:主債權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利息 留置管理費實現留置權費用

質權:主債權違約金 損害賠償金利息 質物保管費實現質權費用

{子問題開始}相同點

1、目的相同都是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

2、都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

3、都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對該財產的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