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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一些情況您瞭解嗎

欄目: 合同樣本 / 發佈於: / 人氣:2.72W

試用期可不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試用期已經形成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超過1年仍未訂立,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試用期也是要籤勞動合同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多少天?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説,不管你合同期限有多長,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在和企業協商試用期的時候請一定注意。

試用期期間工資怎麼計算?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假如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話,那麼單位就是違法,勞動者就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活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企業必須要依法補齊。

公司可隨時解除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如下: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可知,在試用期內公司不能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及四十條的第一、二款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有工傷賠償嗎?

 試用期發生工傷,很多單位會以試用期為藉口拒不負責,這種情況下很多試用期員工會信以為真,不堅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此提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所以試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公司也是要賠償的。

試用期的一些情況您瞭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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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北京張穎律師,男,民商法學碩士,主要涉及公司(訴訟、非訴)業務、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房地產糾紛、合同糾紛、勞動仲裁、婚姻、繼承、拆遷補償、交通事故、醫療損害賠糾紛、工傷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知識產權等民商事糾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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