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曠工幾天算自離,要根據公司制度確定。【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