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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是什麼

欄目: 勞動合同律師解答 / 發佈於: / 人氣:1.19W

根據我國勞動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勞動者工作每滿一年則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勞動者工作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如果不滿六個月的,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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